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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审计发现舞弊后如何处理法律风险?

2026-10-21深圳工程建筑纠纷律师

企业内部审计发现舞弊后如何处理法律风险?

1.证据保全与合法性审查

内部审计发现线索后,首要任务是固定证据。这包括电子数据(邮件、聊天记录、系统日志)、财务凭证、合同文件及访谈笔录等。必须确保取证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采用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拘禁或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证据,否则不仅证据可能在后续诉讼中被排除,企业及相关人员还可能面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法律风险。建议由法务部门或外部律师指导取证,必要时引入公证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存证。

2.劳动关系的合规解除

对于查实的舞弊员工,企业通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关键在于证明员工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企业需确认相关反舞弊制度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员工公示(如签字确认)。若制度缺失或未公示,直接解除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此外,在解除前应避免打草惊蛇,防止员工销毁证据或转移资产。

3.民事追偿与损失核定

舞弊行为往往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企业有权要求涉事员工赔偿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赔偿范围通常限于直接损失。企业需准确核算损失金额,保留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损失评估依据。若舞弊涉及第三方共谋(如供应商行贿),企业还可依据侵权责任法或合同法向第三方主张连带赔偿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

4.刑事报案的策略选择

当舞弊行为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时,企业应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刑事手段具有强大的侦查权,有助于查清隐蔽的资金流向和追回赃款。但在报案前,企业需自行完成初步的证据梳理,形成清晰的控告材料,提高立案成功率。需注意,一旦进入刑事程序,企业对案件的控制力减弱,且可能伴随公开审理带来的声誉影响,需权衡利弊。

5.内部整改与合规体系完善

处理个案的同时,必须审视内控漏洞。法律风险的最终化解依赖于制度的完善。企业应修订审批流程、职责分离机制及监督体系,并将此次舞弊案例作为合规培训的素材,强化全员廉洁意识,从源头降低再次发生舞弊的概率。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中审计方的连带责任?

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中,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证券服务机构,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核心在于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勤勉尽责”义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审计方的责任认定主要遵循过错推定原则与连带赔偿责任机制。

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原则上需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严格的责任形态,旨在强化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审计方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勤勉尽责来免除连带责任。如果审计机构能够证明其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保持了职业怀疑,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但仍未能发现因上市公司精心策划、隐蔽性极强的舞弊行为导致的财务造假,则可能被认定为无过错或仅承担轻微过失,从而免除连带赔偿责任,或仅在特定情形下承担比例责任(视具体司法解释及案件情节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财务造假,法院往往对“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极高,若审计程序存在明显缺失或未对异常迹象保持合理关注,极易被判定为未勤勉尽责,进而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若审计机构与上市公司存在共同故意串通造假,则构成共同侵权,必然承担连带责任;若仅为过失,则依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不能证明无过错的情况下,亦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注:虽然第八十五条主要列举了保荐人、承销商等,但在司法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参照适用过错推定及连带责任原则,具体责任形态结合《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行业执业规范、工作底稿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勤勉尽责。

证券服务机构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执业规范的要求,对与虚假陈述有关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和验证;

(二)对虚假陈述有关的事项保持了职业怀疑,并实施了进一步的调查程序,但仍然未能发现虚假陈述;

(三)其他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情形。

企业内部舞弊的处理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管理问题。在法律框架内,企业应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的原则,灵活运用民事、行政及刑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在处理重大舞弊案件时,尽早聘请专业律师团队介入,制定周密的行动方案,以实现法律风险最小化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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