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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合法有效?

2026-09-24深圳工程建筑纠纷律师

中介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合法有效?

1. 合同的约束力与变更程序

中介服务关系建立在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或服务协议基础之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服务收费标准是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中介机构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实质上是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单方变更。若未经委托人同意,该变更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2. 格式条款的限制

许多中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形式。如果中介合同中包含“中介方有权随时调整服务费”等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且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即使有此条款,若其内容显失公平或违反强制性规定,亦不能成为擅自涨价的依据。

3.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介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应在缔约时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并在履约过程中严格遵守。擅自涨价违背了交易初期的信赖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

4. 例外情形

仅在以下极少数情况下,价格调整可能具备正当性: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随市场指数、政策变动而浮动的具体计算公式,且实际执行符合该公式;

双方事后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达成了新的补充协议,确认了新的收费标准。

除上述情形外,任何单方面的通知、公告均不能作为提高收费的有效依据。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居间服务未完成时中介费应当如何退还?

在居间合同(现《民法典》中称为“中介合同”)关系中,中介人收取报酬的核心前提通常是“促成合同成立”。若居间服务未完成,即中介人未能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其法律后果主要取决于未促成的原因及合同约定:

1. 原则上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如果中介人未能促成合同成立,其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约定的中介费(报酬)。若委托人已预付全额或部分中介费,中介人应当予以退还。这是因为中介合同的报酬请求权以“结果导向”为基础,未达成交易结果,则报酬产生的基础事实不存在。

2. 必要费用的补偿:虽然中介人不能收取报酬,但如果中介人在从事中介活动过程中支出了必要的费用(如交通费、打印费、查档费等),且这些费用是合理的、为促成交易所必需的,中介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偿还这些必要费用。此时,退还的金额应为“已收中介费”扣除“合理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3. 例外情况(恶意跳单):如果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即俗称的“跳单”),即便形式上中介人未全程参与签约,委托人仍应当按照约定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在此情况下,中介费无需退还。

4. 部分完成的情况:如果中介服务仅部分完成,或者促成的合同最终无效、被撤销,需根据过错原则及合同具体约定判断。若因中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合同未成立或造成损失,中介人不仅需退还费用,还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若无“跳单”等违约行为,居间服务未完成时,中介人应退还已收取的中介费,但可主张扣除其为提供服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中介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约行为。建议委托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首先查阅原合同关于费用及变更的约定,保留好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若协商无果,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中介继续按原标准提供服务或退还多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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