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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发布后该咋办?

2026-09-03深圳工程建筑纠纷律师

拆迁公告发布后该咋办?

拆迁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采取以下具体步骤以保障权益:

1. 全面审阅公告内容:仔细核对公告中载明的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签约期限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告知。确认公告是否附带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必要文件。

2. 固定证据:在房屋被拆除前,务必对房屋的现状(包括主体结构、装修情况、附属设施)进行全方位的拍照和录像留存。同时,整理并复印房产证、土地证、营业执照(如有)、纳税证明等权属及经营证明文件原件,妥善保管。

3. 行使陈述申辩权与听证权:如果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结果或补偿方案不满意,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对于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4. 谨慎对待评估报告: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需核对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时点是否正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若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5. 关注法律救济时效:若认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如不符合公共利益、程序违法等),应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切勿因拖延而丧失胜诉权。

6. 避免不当行为:严禁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也应避免在未达成合理补偿协议前随意搬离或交出钥匙,以免陷入被动局面。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异议如何处理?

当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处理流程通常分为两个阶段: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1. 第一步: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注意,必须是书面形式,且必须在10日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如果复核后改变评估结果,应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如果维持原评估结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2. 第二步: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如果被征收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3. 重要提示

时效性至关重要:上述两个步骤均有严格的10日期限限制,逾期可能丧失救济权利。

异议内容侧重:复核主要针对计算错误、漏项等明显瑕疵;鉴定则侧重于评估技术问题(如方法选用、参数选取等专业性问题)。

证据保留:务必保留好邮寄回执、签收记录或当面提交的收件凭证,以证明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

>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

>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

>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三条

>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拆迁征收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公告发布仅是法律程序的开始而非结束。面对公权力行为,保持冷静、理性维权至关重要。建议您尽快梳理手中证据,仔细研读公告细节,如有必要,请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切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时效与程序是您最有力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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