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的控制手段 关于当前监理工作中若干问题
2022-06-25上海期货律师
马若飞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工程监理的控制手段
工程监理的质量控制手段主要有旁站监理,巡视,平行检验。
一 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针对的是要害工序、要害部位,如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注、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注、卷材防水层细部结构处理、钢结构安装、混凝土浇注预应力张拉、网架结构安装等,由于这些部位或工序在施工时比其余部分更轻易形成缺陷,而且纠正超来很困难和昂贵,因此有必要在施工时实行旁站监督,即监理人员始终在现场监视操作过程,防止或纠正施工过程中出现不符合要求的事件,限制不正当的商业行为,以保证承包商的施工过程、施工操作和施工结果满足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的要求。
旁站监督是技术性要求很强的工作,因此要求旁站监理人员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所监督的施工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有透彻的了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心中有数。例如打桩工程,要了解桩的混凝土标号、配筋率、承载力、接桩方法,桩头的保护措施、桩脚的构造形成、横截面、桩长、地质资料等情况,在打桩期间,监理人员要作记录和测试,如桩锤重量、桩锤落距、贯入度、深度等,根据这些记录,监理人员要分析打桩的情况和打桩后桩的质量,假如现场发现问题,可以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旁站的目的,在于尽早发现事故苗头,杜绝或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消除质量隐患。它是一种全过程的现场监督,是质量控制的最直接而有效的手段。但旁站监理只是事中质量控制的一种方式,是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中;点;的控制,只能反映局部各点的较具体的情况,无法全面反映工程的全局情况,假如把旁站监理作为施工监理中质量控制的主要方式和方法,要求做到事事都全过程旁站监理,这样只会造成如下后果:
监理力量投入过大,监理主次不分。这在监理实际工作中按现行监理取费标准是很不现实的,而且也违反了监理作为高智能技术咨询服务的宗旨。此外,监理力量过大投入,过分强调监理旁站,则无异于把监理当成;监工;,降低了监理的治理职责,造成主次不分。
降低施工方治理人员的心。旁站监理决不能代替施工单位的自检。过分强调旁站监理,要求事事监理人员都跟班,将监理人员与施工人员捆在一起,将使施工方人员产生依靠监理的思想,甚至放弃了自检、专检的职责,使监理人员成为以监代管,监理人员成了承包商的施工治理人员,这样就使承包商削弱施工治理,降低施工质量意识,甚至以此推卸质量事故。一旦出现问题,难以分清。
关于当前监理工作中若干问题
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已圆满结束,这一近10年来首次召开的全国性行业工作会,引起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内企业、协会的极大关注。
工程监理业在我国建设领域还是一个年轻的行业。工程监理行业在改革、探索、实践中前行,经历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阵痛,面临着加入WTO之后的机遇与挑战。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在建设部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通过转变观念,创新工作,开拓进取,我国工程监理队伍羽翼初丰,监理行为逐步规范,监理业务已拓展到建设工程各个领域。工程监理水平的日益提高促进了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最直接的效果是工程质量、进度得到保障,工程投资得到有力的控制。
监理行业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近年来业内还存在一些尚待明确、众人关注的焦点问题,如工程监理的定位、强制监理、新纳入监理范围的安全问题、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关系等等。这些实践和理论的问题关系到监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即使在这次会议上,代表们依然在热烈争论。对此,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根据调查研究的结论,按照部领导的意见,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了详尽阐述和说明。
关于监理定位问题
关于监理范围。目前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认识还不一致,在监理的范围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是全过程,有的认为应是施工阶段监理;在监理应处的位置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是第三方,有的认为应是业主方的代表,还有的认为监理应代表政府;在强制监理的范围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覆盖所有工程项目,有的认为应该取消强制监理,等等。思想和认识上的不一致,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此,王素卿指出,我国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最初构想是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即: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都实行监理。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都要进行控制。但由于监理的产生和发展基础,首先从施工阶段质量、进度、费用等内容监督为主,人员的配备、工作内容等方面都较强地体现了施工阶段的监理。王素卿解释说,在《建筑法》制定的时候,将工程监理定位在施工阶段,这也符合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也有法可依。但这并不表明,除施工阶段其他阶段不可以实施监督、管理或咨询,因此为了比较准确界定,可以考虑把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建造、保修等阶段的服务,称为咨询服务或项目管理,这样既与法律法规相衔接,也便于社会各方能够接受。实际上,目前绝大部分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也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如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6省市172156个监理工程的调查统计,从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有148192个,占86.08%,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设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服务的仅占13.92%。
监理是哪一方的代表。王素卿认为法律法规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如《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王素卿强调,我们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来统一认识,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监理实际上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延伸,也就是说,监理应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服好务,帮助业主管理好工程项目。因此监理单位一定要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只有监理的服务水平提高了,才能受到业主的认可,监理的地位才能提高。但是,监理企业是独立的法人,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时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合同约定,遵守公平、公正、客观的职业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