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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之“现状与思考” 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022-05-11上海期货律师

  马若飞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工程建设监理之“现状与思考”

  我国开展工程建设监理自1988年起步,至今已有17年。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了监理、业主和承包商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作为监理单位,既要重视;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又要作为工程建设中最主要的协调者和管理者,协调好与业主、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工程建设预定的;质量、投资、进度目标;的实现。当前,我国建设监理制度顺利推行,但工程监理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建设监理的认识问题

  当前,无论是业主、施工单位还是监理企业内部都普遍存在着对监理工作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对监理地位和角色的认识问题

  部分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自己花钱委托聘请的,监理人员应该完全按照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去开展工作。这显然与国家和建设部有关法律、法规及通知精神相违背。监理单位应该是建筑市场中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监理人员应该以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去处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问题,不得依附和偏袒任何一方。

  部分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检查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而对施工单位的其他工作和事情则无权干涉。然而,按照现行的法规和条例规定,监理人员有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有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有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有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开工审批的权力,有对施工测量成果、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审查的权力等相关权力。

  有人认为,监理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监工;,应该整天呆在现场,把主要精力放在按照规范和设计图纸保证具体的施工操作质量上。而事实上,旁站监督和检查只是施工监理工作中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而不是监理的全部工作。监理的工作内容应包括;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质量、投资、进度三大目标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参建各单位间的关系协调。

  1.2对监理的认识问题

  部分业主认为,只要是委托了监理的工程,就不应该出问题,工程一旦出问题,就将归咎于监理人员。事实上,工程质量是施工单位干出来的,而不是监理单位;监;或;检;出来的。这么说,并不是开脱监理的。因为影响工程建设的潜在干扰因素很多,而这些因素并不是监理工程师所能完全驾驭和控制的。监理工程师只能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尽量避免这些干扰因素对建设目标的影响。但监理人员应对自身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失职或未尽职的过错行为承担不作为,监理单位应对业主负责。即监理工程师如果发生失职或未尽职的过错行为,才需要承担相应。

  2、监理范围和授权问题

  2.1目前,很多业主把监理当作质量检查的工具,仅给监理人员授予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权,不愿授予或部分授予监理投资、进度控制权。业主出于自身的考虑,有些项目,监理即使被授予投资控制权,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也是流于形式,离真正意义上的;控制;还相差甚远。但不同的授权范围会带来不同的监理效果。

  只授予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权的工程,监理人员控制质量的难度就要高于实施全面监理的工程。这是因为业主未授予监理投资控制权,承包商拿工程款不需经过监理批准,不管工程质量优劣都一样能拿到钱,导致监理人员也不能很有效地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倘若业主授予监理投资控制权,只对检验合格的工程签发付款通知书,监理工作就不会那么吃力,监理人员就可以运用经济手段来约束施工单位的行为,从而更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

  实施局部监理的工程,进度控制往往不能落到实处。而工程进度加快,就意味着业主投入的资金周转就能加快,投资成木就能降低,从而提高投资效益。没有实施全面监理的工程,其进度往往是失控的,因而也就影响了业主的投资效益。

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总则1.0.1为加强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标准时,双方可进行补充规定或采用其他验收标准。  1.0.4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施工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应 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1.0.5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中严禁下列行为:  1、未经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而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任意在墙体上开门窗;  3、任意扩大主体结构上原有门窗洞口,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4、未经供暖管理部门批准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5、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1.0.6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吊顶工程  2.0.1本章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质板和格栅为饰面材料的吊顶工程质量验收。  2.0.2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颜色图案、固定方法、基层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2.0.3吊顶龙骨不得扭曲、变形,木质龙骨无树皮及虫眼,并按规定进行防火和防腐处理,吊杆布置合理、顺直,金属吊杆和挂件应进行防锈处理,龙骨安装牢固可靠,四周平顺。  2.0.4吊顶罩面板与龙骨连接紧密牢固,阴阳角收边方正,起拱正确。  2.0.5纸面石膏板可用沉头螺钉与龙骨固定,钉帽沉入板面,非防锈螺钉的顶帽应做防锈处理,板缝应进行防裂嵌缝,安装双层板时,上下板缝应错开。  2.0.6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槽交接处应接缝严密,压条顺直、宽窄一致。  2.0.7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2.0.8灯具、电扇等设备的安装必须牢固,重量大于3公斤的灯具或电扇以及其他重量较大的设备,严禁安装在龙骨上,应另设吊挂件与结构连接。  2.0.9玻璃吊顶应采用安全玻璃,搭接宽度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2.0.10吊顶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整齐、颜色一致,不得有污染、缺棱、掉角、锤印等缺陷。  2.0.11吊顶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门窗工程  3.1本章适用于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3.2木门窗制作与安装  3.2.1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不宜大于12%。  3.2.3木门窗框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部位以及固定用木砖等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3.2.4建筑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严禁在砌体上用射钉固定。  3.2.5木门窗的安装位置、开启方向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3.2.6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走扇、翘曲现象。  3.2.7胶合板门,不得有脱胶、刨透表层等现象,上下冒头的透气孔应通畅。  3.2.8木门窗框与墙体间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  3.2.9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3.2.10木门窗的割角拼缝严密平整,框扇裁口顺直,刨面平整。  3.2.11木门窗披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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