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申请相关通知
2021-12-10上海期货律师
马若飞,扬州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公司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核心内容: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公司破产财产的清偿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公司破产首先要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下面,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公司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破产债权。
知识延伸: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1、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2、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申请相关通知
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申请相关通知有哪些,本文为您着重讲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想知道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申请相关通知,请看下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09-12-03
2007-06-01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是否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2007年6月1日起,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的有关企业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受理。
上述企业在2007年6月1日之前已签署转贷协议但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